案件被告人杨某于今年的禁渔期内,从安岳县卧佛镇某天然水域里非法捕捞乌鱼、岔口鲢等鱼苗等共计112条,净重0.95公斤。安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器,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在非法捕鱼水域投放白鲢鱼苗14公斤、花鲢鱼苗6公斤。随后,安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琼江流域安岳县段重要支流大塘河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修复行动。在严格监督下,杨某将自行购买的白鲢、花鲢鱼苗共20公斤投放入该水域,及时、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严惩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也最大限度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织牢了保护生物资源的防护网,对于围观群众来说更是一次生动的现场普法。据悉,近年来,安岳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深化执法合作,为营造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护。近三年,审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11件,举行2次增殖放流活动,坚决消除非法捕捞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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