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久拖未决案件采取缺席直裁的公告
为解决因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现状,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部分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违法嫌疑人适用传唤手段实施违法处罚的指导意见》(湘公交传法【2020】54号)之规定,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以下逾期未到大队接受处理的违法驾驶人进行公告,公告后七日内内仍未接受处理的案件将按规定采取缺席直裁。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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