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绰号“眼镜”)
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安岳县乾龙乡。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案发后,陈某某住院治疗78天,产生医疗费127120.74元,陈某某已垫付31760元,鉴定费1800元。陈某某所作伤残等级评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残疾等级为八级、八级、九级、十级;误工期酌定为180日、护理期酌定为90日、营养期酌定为90日。江某某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14388.94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
安岳县人民法院院认为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代表本平台的观点和立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注册用户自发贡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人网网络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通过邮箱(admin@4305.com.cn)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品牌展示型网站网站定制
关于人网网络关于人网
快巴、红钢纸介子三雄电子
墙面翻新房修修
朝源电动车悍马太子H4朝源电动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不作商业用途,如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来函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QQ:200664305
Copyright © 2006-2025 人网网络 ICP证:粤ICP备12039018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7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