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应急罚〔2024〕ZF-245号
案件名称:隆回县恒丰加油站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验收,加油站擅自增加洗车设施并投入使用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隆回县**加油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279543**k)
法人代表(负责人):刘*鹏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8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股依法组织对隆回县**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隆回县恒丰加油站洗车设施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验收,加油站擅自增加洗车设施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决定给予两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期限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5日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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